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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股投资人服务——交易流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运作系统交易流程:

  投资者开设B股帐户后即可委托券商代理其进行B股交易。证券商受理委托后,由其场内交易员将委托指令输入交易所电脑交易主机系统,经系统撮合配对后,将成交数据传回券商,在T+3交收。

 

 

委托买卖

一、委托方式

(一)B股委托方式—当面委托和电话委托

  投资者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到证券商B股交易柜台,亲自填写委托单,即为当面委托。目前居住在境内的B股投资者或在境内有其指定代理人的投资者较多采用这种方式。

  投资者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通过电话、传真、电传等通讯方式向证券商下达买卖指令,一般称为电话委托。大多数B股投资者(包括个人、机构和各类基金)居住海外,进行B股交易时,较多采用长途通讯方式,将委托指令下达给境内券商,或通过B股海外代理商进行买卖。这些海外代理商一般也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传达交易指令。这类委托均属电话委托。

电话委托是B股委托常用的方式。因此、电话录音(或传真件)保存至关重要,一般要求保留较长时期。

(二)B股委托一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

  按B股委托价格区分,B股委托可分为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

  所谓限价委托,即客户委托时,所有委托要素都已确定,包括品种、数量,买卖方向及价格等。券商只须按其指示,及时向交易所主机申报即可。按委托有效期限长短进行划分,限价委托又可分为当天有效、五天有效或有效直到取消(GOOD TILL CANCEL)。

  市价委托,是客户除价格外其他要素全部确定的委托方式。市价委托在国外较为常见。由于B股市场的投资者基本为海外客户,所以他们下单时经常使用或参照国际市场上的一些报价方法。目前券商受理的市价委托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证成交委托(Market Order)

  这种委托要求在市场上以卖出价成交买单,以买入价成交卖单,原则上只要成交,价格不限、而且必须马上成交,作为券商,有义务以市场最有利价格为客户成交。

2.最低限量成交委托(All or Nothing)

  这种委托一般限定价格范围,主要是要求保证成交达到一最低限量。考虑到投资成本或投资组合问题,一些基金客户经常要求委托须达到一定量才愿成交。一般券商应等到一定量的对应盘出现后才一笔挂入,保证其有量成交。

3.小心作主委托(Careful Discretion)

  这种委托一般是由于客户一天内委托一笔数量较大的订单,为不影响市场,交由券商作主,由其在一天内以市场均价全部做成。这种委托对一些基金客户而言,非常重要,是目前B股市场适用最多的一种市价委托方式,也是对券商要求较高的一种委托方式。一般情况下,券商须凭经验判断,在市场上分时间段,替客户完成该项委托。

 

二、委托流程

按照不同的委托途径,境内外券商操作流程各不相同,以下分别阐述:

(一)投资者通过境内券商委托买卖流程

1.接单:客户在B股交易柜台获取一式两联的委托单后,详细填列股票名称、数量、价格、买卖、申报时间等,署名后,与股东帐户卡、身份证件一起交给B股交易柜台接单员。

2.验单:接单员对股东身份以及所需的足额保证金检验无误后,接受委托,并递交报单员。

3.报单员在编制好委托编号(并列明在委托单上)后即报入场内,同时归还客户底联。

4.回报成交:客户若欲查询,撤消或改单时,可将底联交予报单员,报单员根据委托编号进行查询或修正。由于B股交易采用T+0回转方式,故成交回报可能直接影响下一笔委托。

5.清算:各B股营业柜台在T+3日与投资者进行清算交割。

 

(二)无特别席位的海外代理商委托流程

1.建立代理商关系:选择资信好的境内券商建立B股买卖代理关系,与之签订协议后,将所需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待审核批准后,海外代理商即可向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申请结算会员资格,等获准后,即可开始进行B股代理买卖。

2.接单:按双方协议中商定,由双方指定的交易员进行委托买卖。境外交易员接海外客户指令后,即用电话、传真或电传方式通知境内交易员,境内交易员在核准无误并留记录后即刻报入场内。

3.报单:境内交易员在报单入场时,同样需要编制申请编号,同时还须将境外券商的结算会员代码告知场内交易员。

4.回报成交:一俟场内有委托成交,必须即刻告知海外代理券商,以便通知其客户。

5.核单:当日下午收市以后,即检查该天该券商所有成交情况,核对无误后,口头确认当日成交。

6.成交确认,境内券商与海外代理商明确佣金分成。

 

(三)有特别席位之境外代理商委托流程

1.建立代理商关系:同(二)

2.建立特别席位关系:当境外代理商委托成交金额达到一定量后,一般会要求启用特别席位,即以境内券商的名义提出申请,席位实际使用者为海外券商,故称之特别席位。因此,两家公司就席位使用等问题将达成一新协议。该协议签订及申请特别席位的报告经证交所批准后,该券商即可通过其特别席位,由其聘用的交易员进行报单、输单、核单等正常委托工作。

3.成交确认及佣金分成:当日下午本地券商收到结算公司清算数据后,即发出电传之成交确认,佣金分成由双方商定。

 

 

场内交易

一、B股场内申报方式

(一)电脑申报

  B股证券商在场内买卖B股做法与A股相同,即均需公开申报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报方式采用电脑申报。B股证券商在场内申报买卖时,须一次性完整地报明股东帐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及结算会员代码等规定要素。

  场内电脑申报,是通过与交易系统主机相连接的终端机实现的。当申报由终端机键盘输入后,将直接输送至交易系统主机,然后由主机对每笔申报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进行撮合成交。

(二)申报价位和数量的有关规定

  B股买卖申报价格的最小升降单位是0.002美元,申报数量以“股”为单位(买入申报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每股面额为1元人民币,B股面值及发行价格以人民币计,其发行价在发行时,折算成美元,在此以后挂牌、交易与结算均用美元进行。B股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除上市首日的证券无涨跌幅限制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于上一交易日收市价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即每只证券涨跌限价为(1±10%)x上一交易日收市价。

  同时,为防止交易员输单出错或人为造价引起股价剧烈波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报价格升降幅度进行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1.任何高于市价的卖出委托均可自由申报

2.任何低于市价的买入委托均可自由申报

3.高于市价的买入委托的递增幅度不得大于电脑即时揭示价位的10%

4.低于市价的卖出委托的递减幅度不得小于电脑即时揭示价位的10%

  高于市价的卖出和低于市价的买入委托均难有机会成交,因此可以放开不加限制;而高于市价的买入和低于市价的卖出几乎具有100%的成交机会,因此,对其限制可以防止人为造价和交易员操作出错。

(三〉零股申报

  零股交易是指不足一交易单位的委托买卖,因此不足1000股的委托买卖即为零股交易。目前本所规定,买入不能有零股申报,而卖出可以申报零股卖出。

 

二、B股连续竞价

(一)连续竞价的定义

  连续竞价是指对申报的每笔买卖委托,由电脑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然后按下列两种方式分别产生不同的成交价格。

1.买入申报价格≥市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成交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

2.卖出申报价格≤市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成交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

(二)连续竞价的竞价原则

  本所B股场内交易采用双向竞价,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所谓双向竞价就是指竞价不仅以讨价还价方式在买卖双方展开,而买方与买方、卖方与卖方之间也进行竞价。如买方愿以一个最高价格(高于其他买方的价格)委托买入一定量的股票,他将获得优先购入该种股票的权利。同样,如卖方愿以最低价格(低于其他卖方的卖出价格)出售其股票,他也将获得优先出售该种股票的权利。可见,买方能否优先买入股票和卖方能否优先出售其股票的先决条件是他们各自出价的高低,亦即通常所说的价格优先原则。

(三)连续竞价的撮合原则

  为防止人为造价、压低或抬高股价,本所在不违背价格优先的前提下,用下列两个原则取代了中间价成交的撮合原则。

1.如买入委托先申报,且买入价高于卖出价,则以买入价撮合成交

2.如卖出委托先申报,且卖出价低于买入价,则以卖出价撮合成交

 

三、B股对敲交易和回转交易

(一)对敲交易

  对敲交易是指定的买方和指定的卖方以议价的方式,对相同的证券,以相同的价格和数量,经证券商撮合而产生的交易。对敲交易一般用于B股大宗的买卖委托。运用对敲交易,大宗的买卖能以同一价格成交,这符合买卖双方的利益。同时,以对敲交易来处理大宗买卖,可以减少市场的价格波动。除此以外,对敲交易对于减少交收的对手方、简化清算程序、防范交收风险等均能起到较大作用。

  由于对敲交易是以议价而非竞价的方式进行,因而在成交价格处理上,如管理不严,则有可能对买卖一方造成不公正。目前本所在对敲交易的处理上有下列操作规定:

1.对敲交易的数量一般控制在5万股以上

2.对敲交易的价格一般控制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之间

3.对敲交易须由场内交易员填单申报,并由本所场内监理人员根据上述原则确认之后方可成交。

(二)回转交易

  回转交易是针对B股实行T+3交收制度而设立的交易方式,它能减少投资人的持仓风险,增强B股的流通性。本所在1993年10月间引进了回转交易制度。

  在回转交易情况下,投资人能够卖出的股票可分成两部份:一部份是其已履行交收义务的股票,另一部份是其已经买入,但还未交收的股票。但无论在何时买入或者卖出股票,他只能在成交后的第三个营业日才能办理这些交易的交收,并且,当天的买入和卖出是不能冲抵的。做回转交易应注意下列情况:

1.如投资人没有库存股票余额,他只能买进后卖出

2.如投资人有未完成交收的股票余额,他能如数卖出该部分股票而不需到交收完毕再行卖出

3.投资人一次卖出股票的总量等于其已完成交收的股票余额加未完成交收的股票余额

4.投资人不同交易日买进卖出的股票只能分别清算,不能冲抵

5.不同交易日完成的交易都分别在其后第三个营业日进行清算与交收

 

四、B股除息和除权交易

(一)除息交易

  由于B股实行的是T+3的交收制度,因而它的除息交易操作方法有别于T+1制度下A股的操作方法。首先应弄清三个日期及其含义,它们是“最后交易日”、“除息交易日”和“股权登记日”。

  三个日期中先要确定的是除息交易日。确定除息交易日是为了说明在该日以前买入或持有的股票为带息股票。其次是“最后交易日”,弄清最后交易日是为了确定该日是带息股票交易的最后一天,并借此确定“股权登记日”的具体日期。最后是“股权登记日”,根据T+3交收制度,应该是最后交易日的第三个营业日,因为只有在这天,投资人的股权登记才告完毕。如某股票除息交易日为9月1日,其最后交易日则为8月31日,其股权登记日即在9月3日(以上日期均当作营业日来计算)。

  值得一提的是营业日不同于自然日,中国的营业日不等于是美国的营业日。这是因为上海B股是以美元来结算的,而美元现汇的收付由花旗银行纽约分行处理。由于两国的节假日各有不同,因而营业日的计算必须要剔除两国的节假日,T+3的交收更准确地说是成交后剔除两国节假日的第三个营业日交收。根据上述实例,如9月3日为美国节假日,则股权登记日应退至9月4日,尽管9月3日上海证交所仍然开张营业,是营业日。

  为保证新老投资者在除息交易前后享受同等的权益,维持股价的连续性和公平性,需要在除息日对该股票的价格进行除息处理,经过除息处理的股价称为“除息报价”。除息报价的公式为:

除息报价=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每股现金股利

若自除息日后,该股票的市场价高于除息报价,则称之为填息;反之,则称之为贴息。

 

(二)除权交易

  和除息交易一样,除权交易也需弄清三个日期,即最后交易日、除权交易日、股权登记日。由于这三个日期的计算方法和原理与除息交易相同,这里不再重复。但除权报价的计算方法与除息交易不尽相同,这里重点介绍除权报价的计算方法。

送股除权报价=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1+送股比例)

配股除权报价=(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配股比例)

送股与配股同时进行的除权报价=(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配股比例+送股比例)

除息与配股、送股同时进行的除权除息报价=(最后交易日收盘价—每股现金股利+配股价*配股比例)/(1+送股比例+配股比例)

  经除权处理之后的价格称为除权报价。除权日后,如股价超过除权报价则称为填权;反之,则称为贴权。

 

五、B股配股权交易

  由于B股的投资对象主要为海外投资人,且B股的募集方式通常是定向私募方式进行,而配股在很多国家的证券法规中被定义为公开募集股本,因此,许多国家的投资人在B股上市公司进行配股时,均无法参与配股。如不开设配股权交易,海外投资人则要蒙受摊薄利润和价格除权的双重损失。因此,开设配股权交易,是保障海外B股投资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配股权交易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自股权登记日后,在除权日前购入或持有股票的投资人的股票帐户将增加与新股配股率比例相等的配股权

2.配股权只有在约定的配股权交易期内方能进行交易,配股权交易期一般为5-10个交易日

3.持有配股权的投资人只有在规定的交款期内交纳相应的配股价款才能有相应的新股

4.新股只能在规定的新股上市日始,方可转让

配股权的理论价格=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格—除权报价

  需要配股的投资人,则在股票除权后由收款银行按投资人开立股票帐户时在登记公司所留地址寄发通知,客户填写后交给指定结算会员,并在最后缴款日前在帐户内准备好配股资金,由代理商在最后缴款日将配股款交收款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