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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概述

 
· 证券交易的概念 · 证券交易的种类 · 证券交易场所
· 会员制度  · 交易席位   

证券经纪业务

· 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含义 · 证券经纪业务的要素 · 经纪关系的确定
· 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 登记开户要求  · 开设证券帐户
· 股权登记 · 证券存管 · 开设资金帐户
· 经纪服务制度 · 委托买卖 · 委托单的基本要素
· 受理委托 · 委托执行 · 竞价原则
· 竞价方式 · 竞价结果 · 撤单的条件和程序
· B股交易 · 交易费用 · 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要求
· 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 · 监督与检查   

证券自营业务

· 自营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 自营业务的范围 · 自营资格
· 禁止行为 · 监督与检查 · 处罚

清算与交割

· 证券清算交割的概念 · 清算交割业务原则 · 清算交割联系与区别
· 一般交割方式  · 我国目前的交割方式 · 禁止行为
· 股权登记变更概念 · 登记变更的种类 · 清算模式 
· 无记名证券的集中代保管    


证券交易的概念
 
证券交易的本质
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证券的流通转让活动。
证券交易的本质,在于证券的流动性特征。
证券交易的原则 
1.公开
公开原则是指证券交易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开的交易活动。
2.公平 
公平原则是指证券交易的各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是公平的,他们应当在相同的条件下和平等的机会中进行交易。
3.公正
公正原则是指应当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以及处理证券交易事务。 
证券交易的概念
按照交易对象的品种划分,证券交易种类主要有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和基金交易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 
股票交易 
股票交易是以股票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可以在有形市场--证券交易所中进行,也可以在无形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中进行。目前我国公开发行的股票均在证券交易所中交易。 股票交易的方式主要按成交时间和交割时间是否同步划分,包括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两种。
股票交易中的竞价方式主要有三种:口头竞价、书面竞价、电脑竞价。 
债券交易 
债券交易是以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从交易价格的组成看,债券交易有两种,一种是全价交易,一种是净价交易。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债券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也按该全价价格进行清算交割;净价交易则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的票面利息的价格报价,但以全价价格作为最后清算交割价格。
基金交易
基金交易是指以基金证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基金有封闭式与开放式之分。对于封闭式基金来说,在成立后基金管理公司即可申请其基金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对于开放式基金来说,其成立一定时期后,基金管理公司会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基金证券的柜台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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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易种类

1.金融期货交易是指以金融期货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而金融期货合约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成交时所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金融商品的标准化契约,这里的金融商品是指诸如外汇、债券、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工具或衍生金融工具。实践中,金融期货主要有外汇期货、利率期货以及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三种。
2.金融期权交易是指以金融期权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金融期权合约也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合约的买入者在支付了期权费以后,就有权在合约所规定的某一特定时间或一段时期,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向卖出者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期货合约,当然他也可以不行使这一权利。
3.可转换债券是指可兑换成股票的债券,可转换债券交易就是以这种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4.存托凭证交易是以存托凭证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而存托凭证是一种在一国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
5.认股权证是股份公司发行的、能够按照特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内购买一定数量该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凭证。认股权证的交易既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上进行,它的具体交易方式与股票交易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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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场所是供已发行的证券进行流通转让的市场,该场所由集中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组成。
证券交易市场的作用
一是为各种类型的证券提供便利而充分的交易条件;
二是为各种交易证券提供公开、公平、充分的价格竞争,以发现合理的交易价格;
三是实施公开、公正和及时的信息披露;
四是提供安全、便利、迅捷的交易与清算条件;
五是提供迅速、便利、可靠的过户登记条件。
下面简要介绍集中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集中交易市场 
集中交易市场是有组织的市场,指在一定的场所、一定的时间、按一定的规则,集中买卖一定种类已发行证券而形成的市场,主要指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进行交易的场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它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当然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证券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成交创造或提供条件,并对双方进行监督。 
场外交易市场
在证券交易中,不少证券并不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而是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机构进行。许多证券机构(如证券公司)开设了专门的证券柜台,投资者可以到柜台上买卖证券,故场外交易市场还称为柜台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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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制度

我国目前有两个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个交易所都采取会员制,它们通过吸纳证券经营机构入会,组成一个自律性的会员制组织。
会员资格
对于采取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只有其会员才能在交易所中进行交易。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只能是证券经营机构,但是,证券经营机构要成为会员首先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来说,证券交易所是从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范围、证券营运资金、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资格及能力、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等方面规定入会的条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此的规定基本相同。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享有某些权利,主要有以下方面:
(1)参加会员大会;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证券交易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
(4)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享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务;
(5)对证券交易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6)按规定转让交易席位。
(7)其它相应的权利。 
2.证券交易所会员也需承担一定的义务,主要有以下方面: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
(2)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
(3)派遣合格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此项规定);
(4)维护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5)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以及相关的业务报表和帐册; 
(6)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7)其它相关的义务。 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一定的处分。
会籍的申请与审批
证券经营机构要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其申请程序如下:
1.证券经营机构将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部门;
2.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3.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合格者上报理事会,由理事会审核批准。 会员资格的暂停与撤销 对会员暂停参加场内交易以上之处分的审定,是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的职权;而对取消会员资格等重大处分的审查,是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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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席位

交易席位的含义和分类
交易席位是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还包括了一种交易资格的意义,即取得了交易席位后才能从事实际的证券交易业务。 
第一,根据席位的报盘方式,有有形席位和无形席位之分。两者主要是报盘方式的不同。有形席位属于场内报盘,即证券经营机构在柜台接到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并审查后,在场外通过证券经营机构的电脑终端向证券交易所场内申报,该证券经营机构场内交易员接到指令将其输入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无形席位属于场外报盘,它无须证券经营机构派驻场内交易员,而由投资者在场外通过证券经营机构的电脑终端向交易所电脑主机输入买卖证券的指令。
第二,根据席位经营的证券种类,有A股席位、B股席位之分。A股席位是经营A种股票、国债及其衍生品种买卖的席位;B股席位是经营B种股票买卖的席位。
交易席位的取得 取得普通席位的条件有两个:
第一,具有会员资格;
第二,缴纳席位费。 交易席位费用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要取得席位,必须向证券交易所缴足席位费,席位费的数目由证券交易所决定。 会员一旦拥有席位,就不允许退。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席位可以转让。一般规定,会员在至少保留一个席位的前提下允许转让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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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含义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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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业务的要素

1、委托人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2、证券经纪人 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为证券经纪人。目前我国由具有合法经营地位的证券经营机构承担证券经纪人角色,称证券经纪商。
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 1.证券经纪商的作用: 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 提供咨询服务。 稳定证券市场。
2.证券经纪商的条件 证券经营机构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经国家证券管理机关批准的可以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法人。 
(2)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承担从事证券代理业务风险的能力。 
(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尤其是证券经纪业务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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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关系的确立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经纪委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
经纪关系的建立
按我国现行的做法,股票帐户由证券交易所所属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管理,证券投资的资金专用帐户大部分开立在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为投资者开立"委托买卖证券资金帐户"就意味着证券经营机构和客户之间已建立起委托关系,这是接受具体委托之前的必要环节。 办理委托手续包括投资者填写委托单和证券经纪商受理委托,通过办理委托手续,投资者和证券经纪商之间建立了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委托关系。
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证券经纪商应承担下列法律义务:
1. 认真与客户签订买卖证券的委托契约,即"开户"。
2. 坚持了解客户原则,经纪商应认真审查委托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接受其委托。
3. 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4. 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严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答复主管机构与交易所查询者不在此限。
5. 经纪商若接受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在成交时应制作买卖报告书交付委托人。
6. 经纪商对委托人的委托买卖内容及交纳保证金和证券库存的变化必须有真实的凭证和详实的记录;接受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及交存的证券后应该给委托人合法的凭证。
7. 按我国现行的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在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接受有价证券委托;同一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时,不得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8.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经纪商在接收客户委托时,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融券。 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必须履行上述义务,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证券经营机构过失,造成委托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委托人如遇证券经纪商违约造成损失而又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可向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投诉或请求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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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一) 务对象的广泛性
(二) 经纪业务的中介性
(三) 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四) 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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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开户的要求

开立证券帐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要求
1. 合法性是指只有国家法律允许进行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到指定机构开立证券帐户。 
2. 真实性是指投资者开立证券帐户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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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证券帐户

1. 自然人开立的证券帐户为个人帐户。开立个人帐户时,投资者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的合法证件(一般为本人身份证)去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证券登记机构或会员证券经营机构处办理名册登记并开立股票帐户。 
2. 法人开立股票帐户应提供有效的法人注册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社团组织批准件、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及其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及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还应提供法人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邮政编码、机构性质等。 
3. 境外投资者欲进入中国证券市场进行B股交易,必须开立B股帐户。 B股帐户投资者仅限于:外国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
4. 证券经营机构开展证券自营业务必须开立以本机构名义的自营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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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存管

证券存管的概念
证券存管是财产保管制度的一种形式,是指作为法定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公司及其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向其提供记名证券的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等股权登记变更、分红派息以及股票帐户查询挂失等各项服务,使股东权益和股权变更得以最终确定的一项制度。 
上市前存管 
发行公司将已发行的股票按股本结构的股东名册以软盘形式报登记公司,登记公司根据所提供的股东名册,分别记入股东的"股票帐户"。在规定上市日前由登记结算公司将股东数据资料输入交易所电脑数据库。
上市后存管
上市后的存管业务包括交易过户、分红派息、非交易过户、股票帐户查询挂失等内容。
1.交易过户 交易过户是指记名证券交易后,股权从出让人帐户转移到受让人帐户,从而完成股权登记变更的过程。
2.分红派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通过交易清算系统代理派发各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红利的派发规则为:由派发现金红利的上市公司将股息于股权登记日前划入深交所登记结算公司指定的帐户,然后由深交所登记结算公司于R+3日划入各托管证券经营机构头寸帐户,最后由托管证券经营机构于R+5划入投资者在该托管商处开立的保证金帐户。
3.非交易过户 记名证券除了交易过户外,还有因挂失、公证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上市记名证券的非交易过户由沪、深证券交易所所属的登记结算公司统一办理。
4.股票帐户挂失 由于实行无纸化流通,股票帐户一旦遗失,可按规定要求办理挂失手续。 
5.股票帐户查询业务 投资者对自己所持股份有疑义时,有权提出查询。股票查询只限于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非上市股票不受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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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资金帐户目前,开立资金帐户有两种类型:
一是在经纪商处开户;
一是直接在指定银行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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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服务制度 

在证券交易市场中,投资者通过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证券经纪商为投资者提供的各种服务,统称为经纪服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交易制度
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与某一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后,指定该机构为自己买卖证券的唯一交易点。 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和确认程序为:首先,投资者向证券经营机构提出申请,经证券经营机构同意后,双方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其次,证券经营机构按协议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向上交所电脑主机申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指令;再次,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受申报当日收市后发出指定交易确认回报并附确认编号,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自下一个营业日即可生效。 证券经营机构应为指定交易客户建立完整的交易数据库,并提供以下服务:
(1)交易查询服务;
(2)办理自动领取股票现金红利业务,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划拨的现金红利资金后,相应地将现金红利资金记入各指定交易客户的资金帐户;
(3)按季或按月提供对帐服务,对帐服务必须包括证券帐户及资金帐户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发生额等项内容; 
(4)在与客户签订"代理客户办理配股协议书"后,为客户办理配股业务;
(5)若客户遗失证券帐户需挂失、补办或办理证券的非交易过户等,可为其出具确无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的证明书,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予办理相关手续。证券经营机构对指定交易客户提供有关服务项目,须严格为客户保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已选择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有权撤销指定交易或变更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除非投资者有未履行交易交收责任等违约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托管券商制度 托管券商制度是指深圳市场的投资者持有的股份需全部托管在自己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处,由证券经营机构管理其名下明细股票资料。
所谓转托管,就是投资者将其托管股份从一个证券经营机构处转移到另一个证券经营机构处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投资者在原托管证券经营机构处递单报盘转托管,交易所当天(T日)收市后即处理到帐,同时将处理结果转送给转出转入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于T+1日(第二个交易日)就可以在转入证券经营机构(新的托管证券经营机构)处卖出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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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买卖

委托买卖是指证券经纪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从中收取佣金的交易行为。 
委托方式
按委托价格分类,可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1.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
2.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要求经纪商在执行委托指令时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即必须按限价或低于限价买进证券,按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 委托形式 投资者发出委托指令的形式有当面委托、电话委托、函电委托、自助委托等形式。
1.当面委托是指委托人亲自或由其代理人来到证券营业部交易柜台前,根据委托程序和必须的证件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由本人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形式。
2.电话委托是指委托人通过电话方式表明委托意向,提出委托要求。
3.传真委托和函电委托是指委托人填写委托内容后,将委托书采用传真或函电方式表达委托意向,提出委托要求。
4.自助委托,主要有磁卡委托、条形码委托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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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的基本要素

(一)日期
(二)品种 
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的名称。填写证券名称的方法有全称、简称和代码三种。
(三)数量 指买卖证券的数量,可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整数委托,是委托买卖证券的数量为一个交易单位或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计。一个交易单位,俗称"一手"。零数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交易所规定的一个交易单位。 
(四)价格 指委托买卖证券的价格,是委托能否成交和盈亏的关键。
(五)时间 指投资者填写委托单的具体时点,也可由经纪商填写委托时点,即上午或下午′点′分,这是检查证券经纪商执行时间优先原则的依据。 
(六)有效期 指委托指令的有效期间。如果委托指令未能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证券经纪商应继续执行委托,委托有效期满,委托指令自然失效。
(七)签名 投资者签名以示对所作的委托负责,若预留印鉴,则应盖章。 
(八)其它内容 委托买卖的方向,即是买进还是卖出;委托人的身份证号码、股东帐号、资金帐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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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委托

证券经营机构在收到投资者委托后,应对委托人身份、委托内容、委托卖出的实际证券数量及委托买入的实际资金余额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才能接受委托。
1、验证 
由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员验对三证,即投资者本人居民身份证、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验证主要对证券委托买卖的合法性和同一性进行审查。 验证的合法性审查包括投资主体的合法和投资程序的合法。投资主体的合法包括委托买卖行为人本身按国家法律和交易规则规定,允许参与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得委托。 程序合法性审查是指委托程序必须根据交易场所规则进行。 同一性审查是指委托人、证件与委托单之间的一致性的审查,包括委托人与所提供的证件一致及证件与委托单一致两方面。
2、审单 
主要是审查委托单的合法性及一致性。
3、验资 
验资审查是核对委托买卖证券的数量与实际库存或实际资金余额是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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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行

证券经营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后应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申报竞价。
电话通知场内申报 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员在受理投资者委托后,按受托先后顺序用电话将委托买卖的有关内容通知驻场交易员。由驻场交易员将委托指令输入交易所电脑主机。 场外直接申报 证券经营机构的计算机系统与证券交易所计算机主机联网后,委托指令经证券营业部电脑审查确认后,由前置终端处理机和通讯网络自动传送至交易所主机,或是由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业务员在进行委托审查后,将委托指令直接通过终端机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主机,无需场内交易员再行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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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原则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竞价成交。
(一)价格优先原则表现为:价格较高的买进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进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
(二)时间优先原则表现为: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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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目前证券交易所一般采用两种竞价方式,即在每日开盘时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在日常交易中采用连续竞价方式。 
集合竞价 交易所主机在每一营业日9:15-9:25期间进行,在此期间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只贮存委托而不撮合。在9:25一瞬间,系统根据输入的所有买卖盘而产生一开盘参考价,继而将能够成交的委托以此参考价为成交价全部撮合成交。这一处理过程称为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有效委托的确定: 
1.有涨跌幅限制 根据该证券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以及确定的涨跌幅度来计算当日的最高限价、最低限价。目前股票、基金的涨跌幅度为10%,ST股票的涨跌幅度为5%。 最高限价=1.1×上一交易日收盘价 最低限价=0.9×上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有效价格范围就是该证券最高限价、最低限价之间的所有价位。限价超出此范围的委托为无效委托,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2.无涨跌幅限制 新股在上市当日无涨跌幅限制,但深交所上市新股集合竞价时有效价格范围为1500档,1档为人民币1分。
集合竞价成交价格决定的原则:
1、 在有效价格范围内选取使所有有效委托产生最大成交量的价位。 
2、 高于决定价格的买进申报与低于决定价格的卖出申报须全部满足; 
3、 与决定价格相同的一方(买方或卖方)须全部成交。 如满足以上条件的价位仍有多个,则可选取其中间价或离昨收盘价最近的价位。 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结束后,随即进入连续竞价,直至收市。连续竞价阶段的特点是,每一笔买卖委托输入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后,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的处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则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
1.连续竞价时的申报方法为:无论买入或卖出,按现行规定,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ST股票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5%。但新股在上市当日无此限制。国债连续竞价的价位为在前一笔成交价的基础上涨跌幅度不超过10%。
2.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为:
(1)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市场即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取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位;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市场即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取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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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结果

竞价的结果有三种可能: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 
(一)委托买卖全部成交,证券经营机构须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按规定的交割时间向委托人办理交割手续。 
(二)委托人的委托如果未能全部成交,证券经营机构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结束。
(三)委托人的委托如果未能成交,证券经营机构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等待机会成交,直到有效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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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单的条件和程序

撤单的条件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和撤销委托。证券经营机构申报竞价成交后,买卖即告成立,成交部分不得撤销。
撤单的程序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委托人变更或撤消委托,在交易所采用有形席位交易的情况下,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员须即刻通知驻场交易员,经驻场交易员操作确认后,当即将执行结果告知委托人。
而在交易所采用无形席位交易的情况下,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员或委托人可直接将撤单信息通过电脑终端告知交易所主机,办理撤单。对委托人撤销的委托,证券经营机构须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时退还其交保的资金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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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交易

交易特点
买卖B股必须委托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可经营B股经纪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
投资者的委托买卖分境内委托和境外委托。
交易方式 B股采用无纸化交易方式及电脑申报竞价方式进行,并以每1000元人民币面值为一个交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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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费用

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应支付各种费用和税收,通常包括委托手续费、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
委托手续费 
投资者在办理委托买卖时,需向证券经营机构交纳手续费。这笔费用主要用于通讯、设备、单证制作等方面的开支,一般按委托的笔数计算。 
印花税 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人民币股票(A股)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 
印花税按股票(A股、B股)成交金额的2‰支付,此税收由证券经营机构代扣后由证券交易所统一代缴。 佣金 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
佣金的收费标准因交易品种、交易场所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过户费 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股权登记所支付的费用。 沪、深证券交易所在过户费的收费方面略有不同。 市场监管费 由证券经营机构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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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要求
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的股票申购和交易提供融资融券;
2.不得将客户的股票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3.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4.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割;
5.不得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
6.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7.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8.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指令买卖证券;
9.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
10.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文件;
11.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者在客户的帐户上翻炒证券;
12.不得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13.不得利用职业之便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 
14. 不得为他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
15. 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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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

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的股票申购和交易提供融资融券;
2.不得将客户的股票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3.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4.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割;
5.不得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
6.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7.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8.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指令买卖证券;
9.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
10.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文件; 
11.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者在客户的帐户上翻炒证券; 
12.不得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13.不得利用职业之便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 
14. 不得为他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 
15. 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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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检查

证券经营机构自我监督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杜绝违反法规、规则和操作规程及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事件发生。 交易所监管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经纪业务的一线监管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对会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业务做出详细规定,并实施监管。 同时,证券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的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证券管理部门监管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授予监管职责的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经纪业务进行抽查,如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处以警告、罚款、限制或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直至撤消其证券营业许可等处罚。 
证券自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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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业务的含义与特点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用自己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或证券,通过证券市场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买卖证券的经营行为。 
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相比较,显示出如下特点: 
1.自主性。表现在:
(1)交易行为的自主性。
(2)交易方式的自主性。
(3)交易价格的自主性。
2.风险性。
3.收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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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业务的范围

自营业务范围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从事以证券资产为对象的买卖范围,
包括:
1. 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
2. 柜台自营买卖
3. 承销业务中的自营买卖 
4. 非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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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资格

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务下列条件:
(1)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2) 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4)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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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

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行为包括: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 禁止操纵市场 所谓证券经营机构操纵市场的行为,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目的的行为。
具体指: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禁止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行为主要是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具体表现为在经营中不按照投资者的委托要求及时按程序操作,而是将有利的价格留作自营,将不利的价格留给投资者。 
其他禁止的行为 
1.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2. 证券公司不得将自营帐户借给他人使用;
3. 禁止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
4.当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5.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将买进或卖出的证券逐笔交由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记清算机构办理交割,不得以当日的卖出或买进的同种证券抵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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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检查
 
1、专设自营帐户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以公司名义建立证券自营帐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帐经营、分业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与经纪业务,应当将经营两类业务的资金、帐户和人员分开管理,并将客户存入的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的信托帐户,将公司证券自营资金设立专门帐户单独管理核算。
3 、检查制度
检查制度是证券监管的依据和保证,通常包括检查的内容、手段及实施主体、检查对象的职责和权利。 证券交易所监管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家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禁止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
1.加强自律管理;
2.加强监管;
3.严格把关。
总之,一旦发现有可能属内幕交易,则应从严审查,一经查实应即中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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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罚
证券经营机构在取得资格证书前或在资格证书失效后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将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应的罚款。
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甚至暂停自营业务半年至一年的处罚:
1.不接受、不配合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2.不按规定上报自营业务资料和情况报告;
3.由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
5.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
6.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等。 根据《刑法》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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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交割
清算、交割的概念
证券清算业务,主要是指在每一营业日中每个证券经营机构成交的证券数量与价款分别予以轧抵,对证券和资金的应收或应付净额进行计算的处理过程。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当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应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约,买方需交付一定款项获得所购证券,卖方需交付一定证券获得相应价款,这一钱货两清的过程称为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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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清算、交割业务原则
主要遵循两条原则:
(一)净额交收原则
(二)钱货两清原则 
清算、交割的联系与区别
清算与交割的联系
1.从时间发生及运作的次序来看,先清算后交割,清算是交割的基础和保证,交割是清算的后续与完成。
2.从内容上看,清算与交割都分为证券与价款两项。
3.从处理方式来看,证券经营机构都是以交易所或清算机构(如结算公司)为对手办理清算与交割,即结算公司作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与之进行清算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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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与交割的区别

1.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清算是对应收应付证券及价款的轧抵计算,其结果是确定应收应付净额,而并不发生财产实际转移;交割是对应收应付净额(包括证券与价款)的交收,发生财产实际转移(虽然有时不是实物形式)。 
2.从处理单位来看,清算一般以同一清算期内证券经营机构的每一个交易席位作为一个清算单位,即每个营业日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每一个交易席位作一次清算;如果该证券经营机构拥有多个席位,则由证券经营机构再将相应席位清算数据汇总后同结算公司集中办理交割事宜。 
一般交割方式
交割的具体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当日交割,证券买卖双方在证券交易达成之后,于成交当日即进行证券和价款的收付,完成交割。 
(二)次日交割,证券买卖双方在交易达成之后,于下一营业日进行证券和价款的收付,完成交割。
(三)例行日交割,证券买卖双方在交易达成之后,按所在交易所的规定,在成交日后的某个营业日内进行交割。
(四)特约日交割,证券买卖双方在交易达成之后,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在从成交日算起15天以内的某一特定契约日进行交割。 
(五)发行日交割,这种交割方式适用于新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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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交割方式
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交割方式有两种。
1、T+1交割,是指达成交易后,相应的资金交收与证券交割在成交日的下一个营业日(T+1)完成。这种交割方式目前适用于我国的A股、基金券、债券。
2、目前我国对B股(人民币特种股票)实行T+3交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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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
1、禁止交割中的资金透支 
交易所对资金透支严格禁止并采取了相应的防范与处理措施。 
2、禁止交割中的欠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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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变更概念
所谓股权(债权)登记变更,是指在股权(债权)发生变更时相应地对原有的登记记录进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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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变更的种类
1、交易性变更 交易性变更又称交易过户,是指由于记名证券的交易使股权(债权)从出让人转移到受让人从而完成股权(债权)登记变更。
2、非交易性变更 股权(债权)非交易性变更又称非交易过户,应根据受让总数按当天收盘价,各收取规定标准的印花税。 (1)增与 (2)继承 (3)分割
3、帐户挂失变更 帐户挂失变更不涉及财产转移即可直接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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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模式
通常,把包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人三者的清算模式称为二级清算模式;把包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异地资金集中清算中心(异地清算代理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人四者的清算模式称为三级清算模式。三级清算模式适用于异地清算,即由登记结算公司同异地资金集中清算中心(异地清算代理机构)办理一级清算,再由各地资金集中清算中心(各地清算代理机构)同本地证券经营机构办理二级清算,最后由证券经营机构同其客户办理三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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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记名证券的集中代保管
证券流通形式及其发展 
从证券交易产生至今,证券流通形式经历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从实物券交收到集中保管、再到无纸化流通,每一种形式都比前一种具有更高的市场效率。
1、实物交割 
2、集中保管 
3、无纸化流通 在证券发行时就将认购数量直接记载在投资人的证券帐户上,不必发行实物券,在流通市场上交易后也就直接通过帐面划转完成证券交割。这就是所谓的证券无纸化。 
集中代保管业务
1、概念 
集中代保管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以签发代保管单或设立证券帐户的形式集中了广大投资者手中的债券(股票、基金和无纸化国债已实现中央登记托管),然后统一寄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保管库内或各地的代管库内,由登记结算公司统一为证券经营机构按券种设立库存分户帐。集中代保管涉及两个环节,即投资人手持债券由证券经营机构代保管,证券经营机构的债券再由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代理库)代保管,并且每一环节都签发代保管单或设立分户帐。 
2、证券经营机构库存债券的集中代保管 
对证券经营机构来说,其所持债券统一存放在登记公司,需要时可以提领,交易后交割不必转移实物券而只需库存帐户的帐面划转。
3、投资者的证券代保管 
对投资者来说,将所持债券交由证券经营机构代保管,不仅安全,而且便于交易。 实物债券的交割 实行集中代保管以后的实物债券交割具有非移动化(动帐不动券)和自动交割两大特点。
1、非移动化(动帐不动券) 登记结算公司为每一证券经营机构建立证券库存分户帐,证券经营机构也向投资人开具代保管单或开设证券库存分户帐,在办理交割时只须通过有关库存帐目的划转即可完成,不必发生实物券的实际转移,这称之为"动帐不动券"。
2、自动交割 实物债券集中保管后的帐面划转是登记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编制每个席位的清算交割表,发出交割通知,代保管库依据交割指令自动完成交割。
国债的寄存与提领 
1、寄存入库 
2、提领出库 库存管理及查库 
1、日常管理 日常库房管理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有价证券保管及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2)库房进入制度。 
(3)代保管制度检查。 
①不准以任何形式的国债代保管单替代国债实物券入库。
②不准将国债券以任何方式挪作他用或抵押以及以不同券种调换寄存等。
③不准将其他单位委托保管国债券同本库房的代管现券一并混合寄存。 
④必须以实物券出入的寄存凭单和提领凭单为记帐依据,严禁空入空出的空帐。
⑤未经登记结算公司批准,不得将国债券寄存在未经登记注册的其他任何库房。
2、 查库 查库的主要内容有: 
(1)每月末必须对国债代保管库房进行一次盘库检查。 
(2)月末将证券交易中心与代保管库房的库存实物帐目逐一核对。 
(3)由交易中心派员进入库房进行实物盘点,按每种券别填制一式三联库存实物盘点清单。
(4)盘点后,由查库人员和库房保管或经办人员分别在清单上签章并加盖公章,第一联送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第二联交证券交易中心,第三联备查。
(5)定期、不定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各地债券代保管库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