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B股运作系统介绍
第一部分概况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为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活动提供集中存管、结算与交收服务的证券存管结算机构。
公司建立于一九九三年三月,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一亿元人民币。
公司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一般惯例,建立包括B股在内的中央证券存管制度和清算交收制度,并运用电子计算机建立了无纸化的和高度自动化的电子运作系统。公司的业务功能包括:投资者帐户的设立;记名证券的存管;记名证券持有人名册的保管;不记名证券的托管;上市证券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证券发行人及市场参与人委托的其他业务;中央清算交收风险的管理。公司是国家指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及名册保管机构。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名产生。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出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业务行为受国家证券监管机关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部分中央结算体系和参与人制度
自一九九三年四月起,公司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上市的B股实施集中的存管、结算与交收。
公司通过接纳结算会员的方式建立B股的中央结算体系。B股结算会员作为B股帐户的名册登记代理人和作为B股投资者的股权登记、股票存管、股票交易的清算交收的代理人,参加B股的中央存管、清算与交收。所有具备经营B股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或B股托管银行均可以申清加入B股的中央结算体系。
公司接纳的B股结算会员分基本结算会员和一般结算会员。获取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经纪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自然成为公司的基本结算会员(经过规定的核准程序)。其他的市场参与人如B股的境外代理商、B股托管银行等,均可以通过申请而成为公司的一般结算会员。
中央结算参与人资格及结算会员的申请程序
公司建立的B股存管、结算制度,要求结算会员必须具备独立履行交收义务的能力和独立承担会员职责的条件。凡申请加入B股结算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市场参与人,在遵循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均可以通过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B股结算会员。
B股结算会员的申请人须依照《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司制定的《B股业务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交加入结算会员的申请。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作为B股的境外代理商,在申清加入结算会员时须向公司提交的文件包括:(1)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B股业务资格证书;(2)申请人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3)申请人经审计的当期财务报告;(4)境外(B股经纪代理)代理协议书;(5)结算会员申请登记表(公司提供)。
凡获准加入B股结算会员的境内外证券经营机构,均须向公司缴纳“交收风险共同基金”。基本结算会员需缴纳二十万美元的交收风险共同基金,一般结算会员需缴纳五万美元的交收风险共同基金。结算会员在退出中央结算体系时,公司则向其退回已缴纳的交收风险共同基金。
从事B股托管业务的境内外银行在申请加入结算会员时,须向公司提交如上所列的第(2)至(4)项文件。
结算会员需按照公司指定通讯方式,加入公司的电子数据传输网络,并有义务保证其作为网络用户的安全与可靠。
第三部分B股帐户及帐户的开立
B股帐户是帐户持有人存放记帐式股票和买卖B股的交易、交收户口。公司为每一个投资者(包括机构、基金和个人)在办理帐户的名册登记后在中央存管系统内设立一个电子簿记帐户,并提供一个唯一的帐户代码。
B股结算会员作为B股帐户的名册登记代理人,代理公司为B股帐户的申请人办理B股帐户的名册登记(开户申请人的身份及户籍登记)和其他开户手续。在B股帐户内登记的证券,其所有权权益归户主所有。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在公司设立经纪性帐户,为其客户存放和买卖B股。B股帐户设立后,公司通过结算会员向每一个B股帐户的持有人提交一份《B股帐户开户确认书》,作为B股投资者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有效依据。
B股帐户分为机构帐户和个人帐户。机构帐户的开户人需向公司缴纳七十五美元的开户费,个人帐户的开户人需向公司缴纳十五美元的开户费。
B股帐户登记流程:

第四部分股权登记与股票的存管
公司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上市的B股实行集中的股权登记和股票存管。在B股发行公司向投资者发行B股(包括新股、配股和红股)时,公司根据发行公司(或发行公司授权主承销商)编制和提交的《投资者认购清单》办理股权登记。投资者因购买而获取的股票或无偿取得的红利股票,均由公司在实施股权登记后存入投资者的B股帐户内。对B股交易市场的买卖交易,公司根据结算会员的交收指令和交收的履行,统一办理股票的交易性股权登记。
公司在完成B股股权登记、股票存管后,通过结算会员向股份持有人、已完成交易交收的成交双方提交《股权登记、股份存管确认书》或《股票过户交割凭证》,作为投资者持股的合法凭据。
在公司登记和存管的B股均为记帐式股票,持股人不能从公司提取实物股票。投资者可以对其存放在B股帐户内的股票向公司办理质押登记。公司向投资者出具的B股质押登记书,与实物股票的质押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公司通过投资者指定的结算会员(由投资者选择并可以变更〉向投资者提供股票存管服务,包括B股帐户股票余额的查询、股票过户记录的对帐、股票的冻结、现金红利的领取及非交易性的股票遗赠过户。
第五部分交易的清算、交收
一、B股的中央清算交收制度
公司对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发生的B股交易,实行以公司与结算会员为交收对手的清算和交收。结算会员须为其客户的B股买卖向公司办理股票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在交易市场买卖交易成立后,买卖双方中的一方不履行交收责任,不影响另一方完成交收。对存有异议的交收,由公司实施待交收处理。
公司对基本结算会员实行买卖交易清算款的净额交收,对一般结算会员实行逐笔交收。公司根据“银货两讫”的原则,对每一交易日的交易实施T+3滚动式交收。
二、清算、交收程序
1. T+0日,公司根据交易市场的B股当日成交报告编制各结算会员的清算交收表,并以《交收通知书》的形式送交有关的结算会员(包括B股托管银行〉。《交收通知书》包括发生在T+0日的各B股帐户的逐笔交易清单、交易及清算费用清单和应收应付交收款清单。
结算会员在交易市场闭市前可以就当日已经发生的错误交易向交易所和公司提出更改申请。
2. 结算会员须在T+2日之前就其根据《交收通知书》、应履行的交收事项向公司送交交收指令。交收指令按交收方式的不同分为净额交收指令和逐笔交收指令。B股托管银行最迟须在T+2日下午3:00之前向公司发送交收指令。
B股托管银行对其客户的每笔交易的交收,可以选择“银货对付”的交收,也可以选择“免付款”的交收。对托管银行的“免付款”交收,其交收款由完成交易的结算会员交收。
3. T+2日,公司根据结算会员的交收指令,进行交收指令的预对盘,并在对盘后向结算会员发送《T+2预对盘结果报告》。对任一交收方持有异议的交收事项以及需要更改的交收事项,公司将于同日通知有关的结算会员,请其进行确认。
一般结算会员针对错误交易而不能履行交收责任的交收,则由授权代理的基本结算会员代行交收。
结算会员均须保证于T+3日将其已确认(根据确认的交收事项)的应付交收款汇入公司指定的美元帐户。
4.
T+3日(下午),公司根据实际收到的交收款入帐报告,进行交收款对盘,并根据最后的对盘结果向结算会员发送《对盘结果报告》。T+3日的对盘结果生成股票交收的最终清单。
对结算会员未确认的交收,均由公司在T+3日完成正常交收后做待交收处理。公司在根据最后对盘结果实施买卖方帐户间股票过户的同时,向结算会员指定的银行帐户汇付应付结算会员的交收款。公司通过花旗银行美元帐户向结算会员汇出的资金,可以满足收款人“当日资金安排”的要求。
在完成T+3日的股票与资金的交收后,公司向结算会员发送《交收确认书》。结算会员应根据公司的T+3日《交收确认书》向投资者作出B股交易交收的最后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