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商申请交易席位
境内证券商申请B股交易席位
申请条件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
三.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讯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手段;
四.具有五名以上能够从事涉外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最近二年内未受到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
六.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到中国证监会机构部综合处领取《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申请表》。
二.填妥表格,与其他文件一并送交中国证监会机构部综合处。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取得资格证书,应当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1.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申清表》;
2.机构批设机关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机构批设机关核准的公司章程;
5.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二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或简历、专业证书等;
7.最近二年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
8.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本所会员部递交B股交易席位申请报告。
四.申请席位时,申请人须向交易所递交以下文件:
1.B股交易席位申请报告
2.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签发的允许经营有价证券业务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3.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签发的可经营外汇证券业务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副本)》
4.由证监会签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副本)》
5.由中国人民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近期外汇验资报告(正本)。
五.申请交易席位同时,须向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申请结算会员资格
六.申请人收到交易所的确认书后,即可以办理进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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